“十五五”时期多元制度逻辑协同下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功能整合

王静 ,  郑亦洁

科学观察 ›› 2026, Vol. 21 ›› Issue (4) :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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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观察 ›› 2026, Vol. 21 ›› Issue (4) :40-53 DOI: 10.15978/j.cnki.1673-5668.20260321
“十五五”科技创新专题

“十五五”时期多元制度逻辑协同下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功能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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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ctional Integration of National Strategic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Forces Under the Coordination of Multiple Institutional Logics During the“15th Five-Year Plan”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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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意义]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阶段,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整体体系是应对世界科技竞争、促进自立自强的重要基础。[方法/过程] 本研究主要聚焦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和科技领军企业4个重要部分,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整理和现状的分析,指出4部分在国家重大需求、学科前沿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战略目标差距大、资源布局重复、知识转移不畅、评价激励存在弊端等。利用多重制度逻辑提出“制度逻辑-功能定位-协同机制”的分析框架,结合“十五五”时期发展趋势,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以国家使命基本制度逻辑引导宏观过程,搭建“战略-任务-平台”的三维协调架构,寻求人才、知识产权流动共享等机制操作方案的具体策略。[结果/结论] 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整合策略,建立以使命为目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为“十五五”时期我国实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各个核心主体功能实现深度融合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参考。

Abstract

[Objective/Significance] The“15th Five-Year Plan”period is an important stage for China to build a modern socialist country in an all-round way. Strengthening the overall system of national strategic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trength i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coping with worl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mpetition and promoting self-reliance and self-improvement. [Method/Process]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four important parts of national laboratories, national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research universities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ading enterprises. Through the collation of relevant literature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se four parts are facing major national needs, frontier 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s, and market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The problems are manifested in the large gap in strategic objectives, repeated resource layout, poor knowledge transfer, and drawbacks in evaluation incentives. Utilising multiple institutional logics,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of“institutional logics‒functional positioning‒coordination mechanism”.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15th Five-Year Plan”period, the idea of solving the above problems is put forward: guiding the macro process with the basic institutional logic of national mission, setting up the three-dimensional coordination framework of“strategy‒task‒platform”, seeking the specific strategies of mechanism operation schemes such as tal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flow and sharing.[Results/Conclusions] Implementing different integration strategies in different regions, and establishing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system with the goal of mission. It aims to put forward theoretical thinking and practical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various core subject functions in China during the“15th Five-Year Plan”period.

关键词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 国家创新体系 / 多重制度逻辑 / 综合评价体系

Key words

national strategic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trength /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 multiple institutional logic /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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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 郑亦洁. “十五五”时期多元制度逻辑协同下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功能整合[J]. 科学观察, 2026, 21(4): 40-53 DOI:10.15978/j.cnki.1673-5668.20260321
Wang Jing, Zheng Yijie. Functional Integration of National Strategic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Forces Under the Coordination of Multiple Institutional Logics During the“15th Five-Year Plan”Period[J]. Science Focus, 2026, 21(4): 40-53 DOI:10.15978/j.cnki.1673-5668.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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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时期是我国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的时期,也是我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历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到,要建立和完善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度,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全面创新能力。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要明确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科技领军企业4大主体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发展中的定位,国家实验室应牵头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积极探索新的科研模式,应加强全国科研机构建设,加快国家科研机构组织调整,完善研究型大学的人才培养机制,对科技领军企业予以支持,鼓励更多科技企业的创立[1]。这标志着我国科技创新战略将不再局限于专业领域内的科技创新,而是更关注由技术到产业再到情境构建的“创新驱动机制”建设,建立高效运转这一内循环的机制、文化与基础设施[2]。因而如何把不同系统、按照不同逻辑分布的核心创新主体结合起来,形成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强大合力就成为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学者普遍认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是由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4种创新主体组成的复杂系统。根据《2024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我国基础研究经费占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的比例为6.88%,企业、政府属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经费所占比例分别为77.7%、11.6%和8.4%[3]。这些数据反映出深刻的制度逻辑冲突,即4大主体属于4个不同的制度管辖范围,各自遵循的规则、价值判断都是不同的,因此整个系统本身存在较为明显的合作阻力,各个主体间合作的成本相对较高。在实际情况中,这4个主体因为各自处于不同的制度环境,遵循着不一样的制度逻辑,所以系统内部存在合作上的困难。国家实验室遵循“国家使命逻辑”,注重集中力量解决重大战略任务;国家科研机构遵循“混合制度逻辑”,统筹承担国家战略攻关、公共科研服务与创新成果转化等多重职能;研究型大学遵循“学科发展逻辑”,把知识创造和人才培养作为根本目标;科技领军企业则遵循“市场竞争逻辑”,力求把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收益和商业上的成功。这些逻辑之间的冲突,让“政产学研”的合作往往只停留于表象,更深层次的功能整合和优势互补很难实现。

因此,本研究基于“十五五”时期国家创新体系改革的实际需要,以多重制度逻辑理论作为分析方法,主要研究4类核心主体的功能如何结合的问题。本研究从以下4个方面寻求解决路径:1)使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参与主体分析框架得以完善,分析4种制度逻辑相互产生的作用;2)结合“十五五”规划所处时代背景和最新政策走向,观测制度逻辑在新环境下的变动趋势;3)针对人才流动、知识产权共享、资源分配等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落实的具体做法和分领域、分区域的执行流程;4)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数据为支撑,作出具有目标性的对策。该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从“元素聚集”到“系统整合”,最后达到高水平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为了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举国体制下的科技创新治理理论提供新的视角。

1 文献综述

1.1 关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研究

现阶段,学术界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研究已从前期要素论向系统论演进,研究方法从单一主体功能研究向多主体系统化研究转变,该研究已成为“十五五”时期科技治理与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研究课题。郭跃文等[4]基于多种系统理论分析得出,新型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应以国家实验室、研究型大学、国家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为主体,构建全面创新能力。刘庆龄等[5]指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出的多元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可以肩负科技创新的国家使命。成鸿庚等[6]则从制度变迁、组织适应等角度提出,中国特色国家治理呈现为央地互动下的战略行动响应和逻辑统合。可以看出,已有研究确定了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是由国家实验室、研究型大学、国家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组成的完整体系,也指出了主体定位不清晰、职责重叠、资源重复分配、协同合作不够深入等问题。但目前的研究大多只停留在对静态功能的描述上,很少结合“十五五”规划的新要求,深入分析4个主体在制度逻辑上的差异、冲突的根源以及它们动态发展的趋势,尤其缺少符合我国国情的、分领域分区域的功能整合实施路径。

1.2 关于多重制度逻辑理论的研究

制度逻辑理论是梳理各主体间矛盾、组织行为差异的常用研究范式,现阶段主要将其运用在科技政策实施、国家创新系统、产学研合作等研究领域,可为创新主体间目标不一致、资源争夺、合作效率低等现象提供基本理论支撑。杨培培等[7]从制度逻辑视角出发归纳了政策中的3种主要制度逻辑,分别为科学逻辑、市场逻辑及政府逻辑,并探讨了多重逻辑在主要的创新主体中产生的冲突。研究构建了科技领域制度逻辑基本分析模式,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借鉴。在此基础上,周翼翔等[8]认为,专精特新企业深嵌于国家、市场与专业逻辑冲突构成的制度场域,其‘非对称’路径本质上是为应对制度复杂性而采取的战略响应。朱春奎[9]也提出,科技创新新型举国体制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主体,受到国家逻辑、市场逻辑和社会逻辑3种制度逻辑的作用。目前,多重制度逻辑理论已应用到科技创新、治理领域,现有研究明晰了制度逻辑类别、冲突机制和组织响应办法,然而还存在2个方面的缺陷:1)对国家实验室、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4类主体专属逻辑的界定不够细致;2)很少将制度逻辑冲突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协同困境联系起来,难以说明当前资源配置有障碍、知识流动不顺畅、评价体系失调的状况。

1.3 关于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的研究

产学研协同创新是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十五五”时期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许多学者在协同创新模式、协同困境、协同优化等方面开展研究。梁倩[10]指出,“十五五”期间,教育部将从3方面深化产教融合,推动高校深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包括共育创新人才、攻克产业难题和共促成果转化。刘钒等[11]强调了高校作为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的实践方,肩负着培养创新人才、支撑科技发展的保障使命。邵彬彬等[12]提出,应以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制度为核心,推动高等教育与科技创新相融合,构建产学研一体化共享平台,保障产业链与创新链的人才输出与科技支撑。已有产学研协同研究系统梳理了产学研合作模式、现实难点、表层原因,也提出了宏观优化方案,但还存在明显不足:1)从管理机制、政策工具层面提出优化对策,未深入挖掘制度逻辑冲突的底层原因;2)解决方案偏宏观框架,缺乏人才双聘、知识产权分配、区域差异化协同等可操作的实施细则;3)未结合“十五五”规划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的新需求,构建适配四位一体主体的深度整合机制。本研究从多重制度逻辑视角,从根源上破解协同困境,设计分层、分类、分区域的系统整合方案,弥补现有研究不足。目前,产学研协同研究虽已全面整理产学研合作模式、实际难点、浅层缘由,也拟定了宏观性质的优化方案,但依旧存在3方面问题:1)基于管理机制、政策工具层面提出优化办法,未进一步发掘制度逻辑冲突的根源所在;2)解决方案主要是宏观框架模式,没有人才双聘、知识产权分配、区域差异化协同等方面可操作的实施细则;3)未结合“十五五”规划所明确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新需求,搭建契合四位一体主体的深度整合机制。本研究基于多重制度逻辑视角,从基础上处理协同困境,设计按层、按类、按区域的系统整合方案。

2 核心主体的功能定位与制度逻辑剖析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要包含国家实验室、研究型大学、国家科研机构和科技领军企业。基于它们建立的最初目的、对资源的依靠和生存环境的本质差异,逐渐发展出了完全不一样的“组织基因”,即由特定的制度规则形成的核心功能、做事的习惯和判断价值的标准。步入“十五五”时期,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主体的制度逻辑也随之发生改变。

2.1 国家实验室

1984年,为应对当时我国基础研究实力薄弱、力量分散等问题,国家计委牵头实施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旨在加强基础研究工作,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需求,并追赶世界一流科技水平[13]。国家实验室运行遵循的是“国家使命逻辑”,它的合理性由国家战略任务完成的情形所决定,获取资源主要借助中央财政专项计划以及长期稳定的资金资助,对其效果进行评价的主要标准包括3个方面:1)能否在规定时间内攻克重要核心技术;2)能否培育创新性的战略能力;3)是否切合国家发展需要。其内部的文化重视集体主义、长期主义以及奉献精神,做事的举措具有清晰的任务导向和计划性,自由研究的空间相对较少。在“十五五”时期,随着国家实验室体系的正式建立和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运作,其制度核心会进一步向以任务为核心的目标管理模式靠拢。一方面,国家实验室不仅要自己开展研究工作,更重要的是针对重大战略需求、瞄准特定战略任务和战略目标,对各类科技资源进行高效统筹、组织和配置;另一方面,我国国家实验室目前仍然隶属事业单位范畴,与一般事业单位不同的是,国家实验室是新型举国体制在当今时代的新探索[14]。国家实验室和它所依托的单位之间的关系会从“依附挂靠”转变为“独立实体”,拥有独立的人事调配、财务支配和资产管控权力后,它的制度核心会更明确,但这也会让它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在人才竞争、资源分配方面的矛盾变得更突出。例如,有一家量子信息领域的国家实验室在独立运作后,开出的薪资明显比原本依托的高校高,这使得高端人才都往实验室这边流动,引起了高校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2.2 国家科研机构

基于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可以将国家科研机构分成2种类型:第1种是中国科学院下属的基础类研究所,主要做基础性、前沿性和战略性的科学研究;第2种是原本隶属于各部委的行业科研院所,在1999年完成企业化转制后,大部分变成了科技型企业或者加入了企业集团,但还是保留着研发行业共性技术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截至2025年底,全国大概有680家国家级独立科研机构,其中,中国科学院系统有104家,转制后的行业院所大概有210家,剩下的都是各部门下属的公益性科研机构。与只追求学术名气的大学、只追求利润的企业不同,国家科研机构处在“行政-学术-市场-公益”这4种逻辑的交叉位置。具体来说,作为国家设立的机构,它们必须完成国家布置的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任务,这体现了国家使命的逻辑;作为行业技术的源头,它们需要保持较高的学术眼光和科研规范,以此在科研圈子里维持好的名声,这体现了学科发展的逻辑;转制后的院所要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生存资源,完成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基础类研究所也面临着把科技成果转化成实际产品和通过横向课题赚取经费的压力,这体现了市场竞争的逻辑;国家科研机构拥有庞大的科研团队、先进的研究设备,通过搭建共享式平台为用户提供创新服务,这体现了公共服务的逻辑[15]。在“十五五”规划强调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科研机构自身的多种逻辑冲突会变得更加明显。一方面,政策要求科研机构“回归公益、强化行业服务”;另一方面,转制院所的生存压力和长期参与市场竞争形成的习惯,让它们很难放弃能赚钱的业务。例如,某机械行业的转制院所,在承担国家“工业母机”攻关任务的同时,其主营业务收入投入到研发的资金占比不到5%。这种公益任务与市场创收之间的冲突,以及基础研究和市场转化之间的资源争夺,已成为国家科研机构共同参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的核心制度难题。

2.3 研究型大学

以“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主的研究型大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里的重要部分,承担着探索新知识领域前沿、培养有原创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高水平人才的主要任务。这些大学是国家基础研究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前沿领域进行不断深入研究,取得很多具有知识产权且具有很强影响力的科研成果,为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有力的知识支持和人才保障。研究型大学的主要优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科设置包含文、理、工、医、农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多个学科互相交叉、共同创新的良好环境;重视学术自由、支持批判性思考,营造了开放包容、追求真理的浓厚学术氛围;通过和世界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不仅提高了国际化水平,还为国家培养了很多具有全球眼光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综合型人才。在“十五五”时期,国家对创新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研究型大学的运行规则仍面临指标考核周期长、行政流程繁琐、研究人员心理压力大、研究资源有限等问题[16]。例如,国内某顶尖高校的数学学院,因为教师很长时间没有承接企业的横向合作项目,在学科评估时被扣除了相应分数,这件事在学术领域引发了广泛讨论。

2.4 科技领军企业

科技领军企业掌握较多的市场资源和众多的客户,能及时掌握新技术,了解市场需求变化情况,迅速作出正确反应。科技领军企业拥有较强的科研团队,有可行的成果转化渠道,能把研制出的技术迅速转化为新商品,在这一过程中,科技领军企业也逐步搭建起了从产品创新到技术共享的创新生态体系[17]。在“十五五”时期,企业创新地位逐渐得到认同,企业运营制度逻辑从单纯市场竞争向市场引导与国家战略结合转变。《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科技领军企业要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研究项目,企业不能只将发展目光放在获取短期经营利润上,还被赋予了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结合的国家发展使命。但企业在长期运营过程中形成的成本控制、商业机密保护以及短期业绩考核的固化模式,和国家战略任务要求的长研发周期、高投入风险、成果开放共享的标准之间,依旧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

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这4种主体,就好像在不同轨道中运行的星系。国家实验室基于国家使命的逻辑,任务来自国家使命本身,解决国家的战略任务,资金来自中央有关方面的专项拨款,评价指标看战略目标的落实,更看重长远性和时间性,能够承担一定风险,开放程度较低。国家科研机构遵循混合逻辑,核心任务是提供行业通用性的技术支撑,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拨款、竞争性项目专项经费和市场成果转化,评价指标需要综合考虑多种目标平衡,更强调中短期的目标和时间性,对风险的态度更中立,开放度适度。研究型大学以学科发展为主要价值导向,以创造新知识、培养专业人才为基本任务,获得的资金主要是财政经费和竞争性项目的经费,业绩来自论文、项目和人才获奖,注重长远发展,能够承担风险,开放程度最高。科技领军企业以市场竞争为主要价值导向,核心任务是实现技术走向市场,资金来自市场,业绩标准看市场占有率和效益,不求长远、避重求轻,成本最低,开放程度最低。由此可以看出,这4类主体在价值取向、权力导向、时间长短、避重趋轻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彼此间合作的不协调有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仅仅依靠简单的沟通很难解决,要通过全面的制度调整才能彻底根除。

3 制度逻辑冲突导致的多层次协同困境

逻辑差异性在战略、运行、评价等多个层面产生了激烈的碰撞、摩擦与耗散,形成了系统性的协同困境。

3.1 战略层

国家实验室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核心载体,承担着打破技术垄断、保障国家安全和产业自主可控的重要使命,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时代特征,把服务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准则,而非追求经济利润;国家科研机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组成部分,同时承担技术攻关、服务社会、科研成果转化等多项任务。但在平衡不同目标任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定位不清晰、资源分工过杂等问题;研究型大学的任务是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核心是自由的学术探索,能产生颠覆性的创新,但存在与产业需求脱节、成果转化时间长等问题;科技领军企业以商业价值为导向,关注市场、回报率和专利,“短平快”的模式能高效满足市场需求,但在基础研究方面动力不足。当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开发项目被纳入同一个战略框架时,它们在目标、资源、评价方式和时间上会产生根本冲突:前者需要松弛的环境和耐心,后者需要快速的精准定位,容易导致资源分散、效率降低,影响创新体系的作用。因此,构建分层次分类别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实行不同的支持策略,是实现国家创新资源高效配置的关键。例如,在某项国家重大专项启动时,国家实验室强调自主研发,从最小的零部件做起;牵头企业希望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路子,尽快生产产品并投入使用;参与项目的大学研究团队最看重高水平论文的发表,不热衷于研究工程化的实验验证;参与项目的科研机构最担心完成任务之后缺少研究经费,投入不力。项目启动1年后,大家的技术选择、经费分配、研究进展等矛盾非常突出,专项管理办公室需要经常召开协调会议,决策效率大大降低。这个实例说明,目标分散和优先级冲突可导致协同困境,这种制度逻辑冲突的根源是各种博弈参与者各自拥有不同的合法性基础,以及不存在可通用的转化机制,使得各种博弈主体本身在博弈过程中都能够各自守住符合其自身逻辑的底线,很难整合为一种团结的力量[18]

3.2 运行层

3.2.1 资源分配冲突

财政经费是根据行政计划分配的,虽然保障了重点单位的稳定收入,但科研单位之间易形成封闭的“信息孤岛”与“资源壁垒”。企业的研发资金更倾向能快速见效的产业化项目,高校的基础研究因为周期长、风险高、短期见效慢,所以很难取得企业的投资;高校的高级设备缺乏统一的共享平台和市场化机制,设备重复购置且利用率低,然而企业使用高校设备的流程繁琐、成本较高且知识产权界定不明,导致资源难以跨部门利用。目前国家已经初步搭建起科研基础设施的国家监管平台,截至2025年底,在该平台完成登记的仪器设备一共有12.7万台,但这些仪器的实际共享使用率只有23.6%。原因主要有2个方面:一方面,科研设施的共享机制不完善,资源协调难度大、流程慢,导致跨区域合作难以高效开展;另一方面,设施与设施之间的共享力度差异较大,部分大型设施或精密设施共享力度较差,导致用户难以重复利用[19]。因此,企业投入资金支持高校开展基础研究的意愿长期处于较低水平。2025年,在国内企业的研发总经费中,用来委托高校开展基础研究的资金占比仅为1.8%,这一数值远远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平均水平。

3.2.2 知识流动冲突

知识转化时存在不一样的逻辑模式:高校开展知识研究时,一般以提出新的理论观点以及发表学术论文为目标,研究成果往往体现出较强专业性,且呈现出一定抽象性;企业应用知识时,一般围绕市场需求展开,看重实际应用以及成熟度高低。这种本质层面的差异,造成知识转化要开展“二次开发”与“工程化验证”,故而转化效率偏低;企业对其自身的核心技术采取保密手段,科研机构在共享机制上也比较谨慎,缺乏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政策作支撑,对知识的流动造成阻碍。在高等院校的科研产出中,基础研究类论文的占比达到68%,但只有大约5%的论文成果在正式发表后的5年内进入技术开发环节。国家级科研机构虽然同时具备工程化实践能力,但是在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职务发明相关激励设置方面,会受到现有制度不够灵活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规定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奖励分配比例[20],在实际落地过程中,这一要求经常因为所属单位截留收益、审批流程过于繁琐而很难真正执行,相关调研数据显示,科研工作人员实际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平均仅为18.7%。国内某头部新能源汽车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全部实验数据归属企业所有,论文公开发表前必须经过企业审核同意”,这大大降低了科研人员的研究热情和积极性。在3年合作周期内,高校参与的科研团队仅发表了2篇质量较低的会议论文,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因为缺少足够的学术产出纷纷退出实验室,最终导致该联合实验室名存实亡[21]

3.2.3 组织管理冲突

因为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对文化的适应情况不一样,所以它们之间的矛盾是很难避免的。“PI制”把学术权力下放,搭建利于创造的环境,让研究人员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做科研,但同时却形成了比较分散的组织形式,不利于建立具有凝聚力的研究团队,不适合承担国家重要的科技研究项目[22]。而企业的层级式管理制度看重速度、执行能力和标准的工作步骤,能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但却限制了打破常规的创新思路,不符合基础科学研究需要较大宽容度和允许犯错的条件。例如,某所国家实验室在组建跨学科攻关团队的过程中,从高校招聘的课题负责人依旧习惯于自己选定研究题目、自由进行探索的工作方式,对实验室的节点考核与任务汇报制度抵触情绪很强,团队内部的摩擦与消耗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某制药企业设立了前沿探索实验室,想要开展原创药物的研究,但还是沿用了企业通用的季度绩效考核制度,科研人员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被迫选择风险较低、周期较短的仿制药项目,所谓的前沿探索其实名不副实。

3.3 评价层

现存的科研、工作考核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各领域和各单位间的矛盾,导致各领域间发展失衡。在高校,教师评职称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等顶级期刊为主要依据,以项目和论文评价为主的机制,使科研人员忽视基础研究的长期性积累和原创性创新;在国家级科研机构,对科研人员的考核以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为主,以时间进度评价为主的机制,虽可保证重要科研任务迅速完成,但也会使科研人员失去探索未知领域和承担风险的灵活性;在科技公司,工程师工作业绩直接与产品市场销量、技术专利转化收益等经济指标挂钩,以市场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虽可激励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紧密结合,但也会使工程师对前沿基础理论和技术盲区的探索失去兴趣。这种评价机制会使科研人员在工作时,更多地考虑所在单位的诉求,而非各单位间合作的诉求。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是行政主导的规则对科研规律和市场规律的单方面制约。行政主管部门喜欢用统一、可量化、方便对比的标准来管理差异极大的创新工作,使得各个相关主体为了在行政考核的竞争中获胜,不得不放弃自身的规律自主性,出现行为偏差。有调查显示,在某所“双一流”高校的理工科院系职称评定的条件中,论文和科研项目的占比加起来达到85%,而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的横向课题几乎不算进考核内容。该学院一位材料专业的教授表示:“帮企业解决一个技术难题,最多能拿到几十万元的横向经费,但在考核里几乎没什么用;要是能发表一篇《自然》子刊的论文,就能直接破格提升职称”。国家科研机构的评价标准在发表论文和创造实际效益之间来回变动,使得科研人员对自身定位感到焦虑,做事更看重短期效果,部分研究所为行业服务的能力也越来越弱。在2025年企业研发资金里,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只有0.5%,那些科技领军企业因为要给股东带来回报的压力,把研发资源都集中在1~3年内能看到收益的应用开发项目上。

3.4 根源剖析

以上所提及的冲突,主要有3个原因。在宏观方面,科技、教育、产业等管理部门长期分开管理,以前计划经济时的部门管理方式还在延续,每个部门按自己的工作范围制定政策,逐渐形成各自的体系和利益情况。这会导致政策制定时,会优先考虑自己部门的利益,而且,部门之间的合作力度不够,无法让资源和信息互相分享,致使研究成果很难变成实际应用,人才需求和人才储备不匹配,使国家创新系统的整体作用发挥不出来。在中观方面,创新环境里缺乏权威的部门合作协调组织和资源共享平台。现存临时的合作机制在做决定和分配资源上效力有限,很难打破各部门间的利益障碍。高效合作模式需要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合理的利益分配、开放的信息平台和专业的评价反馈,缺乏上述因素,会严重制约创新要素间的流动效率,导致重复建设的情况发生,限制系统作用的提升。在微观方面,人员管理、财务分配、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不合理,会大大降低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增加跨域合作的交易成本,不利于形成社会创新合力。

4 “十五五”时期功能整合与协同深化的系统方案

在“十五五”这个重要时期,局部的改进已经不能解决深层次的制度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整体的设计和改革,让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合作真正相互融合,实现功能整合。

4.1 核心理念

发展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是履行国家使命、实现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的根本保障,当遇到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战略任务时,传统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市场资源分配方式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适当的妥协,从而使国家的整体利益最大化[23]。国家战略的实现并不是要简单压制学术逻辑与市场逻辑的运行,而是通过科学的顶层规划与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引导三者往同一个方向共同发挥作用。具体来说,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产业发展命脉的重大战略任务,国家使命逻辑具有最高优先级,学术自由与短期利益诉求必须服从于整体战略布局;对于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基础研究与前沿领域探索,应当充分尊重学科发展的基本规律,给予充足的学术自由空间,通过兴趣驱动与战略牵引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研究方向与国家实际需求相对接;对于一般性产业技术创新活动,以市场竞争逻辑为主导,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标准引导等方式进行间接调控,避免对市场运行造成过度干预。不同方法的配合和统一,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整体规划,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进行明确并固化,确保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朝着正确的方向有效发展。

4.2 体系重构

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合的背景下,一起合作实践是整合资源、提高创新效果的重要方法,我国现在有3种常见的模式。1)项目契约型。国家根据战略需要设立科研任务和专门资金,通过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组成临时团队解决难题。优点是能快速把力量集中起来解决关键问题;缺点是团队是临时的,成员之间没有长期的信任,合作只能靠合同约束,很难形成大家一起分享知识的环境。2)平台共建型。多个单位签长期协议一起建联合实验室平台,结构比较稳定,有利于深入合作;但是参与的单位都是独立的法人,容易产生利益上的矛盾(例如资源分配、成果归属等),从而影响合作的效果。3)生态培养型。以大公司为中心开放资源,类似华为鸿蒙的开源生态和百度的飞桨平台,吸引很多不同的参与者形成创新的生态系统,市场导向明显,容易形成规模效应;但是太依赖市场可能会偏离国家战略,核心技术的可控性会受大公司战略的影响,需要国家加强引导来平衡市场作用和服务国家战略的关系。

尽管现存协同模式多样,但深层次协同困难重重,急需构建一个能动态耦合不同逻辑主体的立体化网络架构,以替代原有的线性合作模式。

4.2.1 战略层

在国家科技决策部门的带领下,要建立一个长期的、有固定规则的国家战略科技需求收集和共同规划平台。该平台应集合研究战略的科学家、优秀的工程师、行业专家和研究政策的人才,通过需求和能力的对接、技术预测、场景设想等方法,定期发布有权威性的国家战略科技任务清单和关键技术攻关路线图,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隔,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确定“十五五”时期需集中力量解决的战略层面、前沿层面、基础层面问题,给全社会的创新活动提供明确、稳定的战略方向。该平台的核心工作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项:借助情景分析法、趋势外推法、德尔菲法等分析手段,甄别未来5~15年可能引发颠覆性变化的战略技术发展方向[24];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不同领域,定期发布各细分领域的《国家战略科技任务榜单》,明确各类任务对应的执行主体。例如,纯基础研究任务由大学主导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任务由国家科研机构与大学联合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作由国家实验室牵头、相关企业参与,产业化示范工程由企业牵头、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支撑;设立年度评估与中期调整机制,根据技术研发进展与国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任务的具体部署。

4.2.2 任务层

根据任务清单,灵活地成立一些跨机构、跨领域、实际运作的任务型创新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不是临时的项目小组,而是有清楚法律地位或者协议支持的合作实体。必须给予合作组织管理者足够的战略管理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推荐、经费配置、技术方向以及部分成果处置的权力。进行严格的考核和评审,让合作组织成为结合国家使命、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的“熔炉”。面对不同种类的科研任务,需要设置有区别的组织形式和权责分配规则。由国家实验室牵头负责的任务,要把国家实验室定为任务的总管理单位,给予实验室主任团队组建权限和经费自主使用权限,允许其在已经核定好的编制总数范围内自主招聘跨单位跨领域的工作人员,实行“基础薪酬加任务绩效”的薪资发放体系,绩效部分和任务的阶段性完成节点挂钩,最高可以达到基础薪酬的3倍;由企业牵头负责的任务,要由科技领域的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联合体,明确要求牵头企业必须开放中试生产线和实际应用场景,国家通过“事后补助”或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形式分担企业的早期研发风险,事后补助的比例按照技术难度和风险等级来确定,最高可以达到企业实际投入金额的40%;由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任务,要以虚拟联合研究中心作为依托,实现不同单位人员互相聘用、科研设备共同使用,国家提供稳定的支持经费,资助周期为5年,不设置短期的考核指标,采用国际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周期性的成果评估。

4.2.3 平台层

同时搭建2种主要类型的平台。第1种是国家战略科技资源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立法和数字化的方式,把分散的重要科研基础设备、大型仪器、科学数据库、行业数据库等集中整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入口、标准、预约和付费规则,实现“一站式”的查询和共享功能。推行相关工作的具体措施包含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凡是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大型科研仪器,都要强制纳入统一的共享平台当中,同时要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使用设备的主体需要按照“直接消耗成本加合理间接费用”的要求支付对应的使用费用。以国家战略为导向,基于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体系协同和产业互通,形成融合多方力量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协同模式[25]。第2种是制度接口与创新服务中心,专门为不同组织之间的合作提供服务,包括政策咨询、法律合同模板、知识产权快速登记和评估、通用技术研发、中试验证等,目的是减少合作过程中制度方面的交易成本。中心可依托现有技术转移机构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采取公益服务配合市场运营模式,初期选择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创新高地试点,成熟后,再向全国推广。

4.3 机制创新

4.3.1 人才柔性流动与激励兼容机制

我国应积极实行“双聘制”和“旋转门”这2种新型人才运用模式。“双聘制”模式可助力科学家在国家实验室与优秀大学之间构建起正式的跨单位双重聘任关系,做到科研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不同学术观点的相互融合;“旋转门”机制凭借定期换岗或者挂职学习开展,培养出既对科研在行又熟悉产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也可设立“企业专家访学计划”以及“教授创业休假制度”。就评价体系而言,依旧需要搭建科学的“积分互认”制度,对科研人员于不同单位、不同领域达成的学术成果开展质量和数量评估,做到跨单位、跨领域学术成果认可的互通[26]。从实际执行的角度来看,双聘相关协议需要由国家实验室或者创新联合体,与双聘人员的原工作单位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标注双聘时长、具体工作内容、知识产权归属、薪酬分摊比例这类核心条款。双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关系都保留在原单位,不会占用聘用单位的人员编制,薪酬采用“原单位发基本工资加聘用单位发绩效津贴”的模式。国家层面可出台对应的指导意见,明确双聘人员的绩效津贴不计入原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限额。在职业转换相关问题上,要建立“企业专家进入高校科研机构”和“教授进入企业”的双向流动通道。企业的高端人才可以申请担任高校的“产业教授”,享有单独的硕士、博士招生指标,薪酬由高校和企业共同承担,江苏省已经试点这种模式,累计聘任产业教授超过1200人。高校教授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带薪进入企业担任“科技副总”,任职期限为1到2年,山东省已经选派800多名“科技副总”入驻相关企业。要完善高校教师的“学术休假”制度,可将现行的“离岗就停发工资”的政策优化为“离岗期间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创业成功后可选择返回原单位或者办理正式离职”。依托国家科研人员电子档案库,建立跨单位使用的“科研贡献积分银行”,把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制定重要技术标准这类成果,纳入职称评审的“代表作”范畴。

4.3.2 知识产权共享与利益分配机制

为了提高国家战略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应该尽快开展专利池运营工作,需要依照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推行有区别的发展策略。像通信、人工智能这类属于标准必要专利的领域,要推动搭建由企业作为主导、科研单位共同参与的“标准必要专利池”,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收取相关费用,参考国际上的成熟做法,由政府出面引导设立第三方的独立运营机构。我国目前已经成功运营了数字音视频编解码领域的专利池,迄今为止,为国内相关企业节省的专利费用已经超过100亿元。针对航空航天、深海探测这类属于国家战略技术的领域,要专门建立“国家战略技术专利池”,由国家通过“买断或者许可”的途径拿到核心专利的使用权限,再用比较优惠的条件授权给国内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使用。至于新材料、生物育种这类属于竞争前共性技术的领域,要鼓励行业内的头部企业带头组建“开源专利联盟”,联盟内部的成员可以免费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国家通过发放运营补贴、提供税收优惠这类方式支持联盟的日常运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问题上,需要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要求之上[20],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团队实际能拿到的现金和股权奖励占比不能低于70%,同时要简化相关的审批步骤。后续会在现有的40家试点单位的基础上,把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级别的科研事业单位,之前的试点相关数据显示,赋权改革能够让成果转化的效率提高3倍以上。

4.3.3 资源跨域配置与风险共担机制

可以建立一套基于利益分享的合作方式,将产学研合作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考虑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在创新资源拥有量上差距明显的实际情况,推行兼顾区域协同的发展策略。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这类创新水平较高的区域,主要承担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任务,尝试“跨区域创新飞地”的发展模式,允许创新资源相对不足的城市在这些创新高地建立“离岸创新中心”,达成“研发在高地、转化在本地”的目标。浙江省已有多个地市在上海、深圳设立这类飞地并取得不错的成效,还率先开展高层次人才“区域内自由流动”的政策试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要围绕本地有特色、有优势的产业,借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设立“区域创新联合基金”,专门支持本地特色产业与东部有实力的科研力量共同建设联合实验室,该基金采用“中央引导、地方配套、企业参与”的运作模式,中央财政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同时推行“西部之光”“东北振兴”等人才专项计划,通过提升薪酬待遇、优化科研条件等方式吸引人才向这些地区逆向流动。通过建立跨区域市场,降低准入门槛,整合不同区域间的资源,实现区域协同治理的资源平衡[27]

4.4 评价改革

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可以兼顾国家贡献、学术价值和市场影响的综合评价系统。对于负责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研究团队和科研人员,应该克服短期用数字考核的不足,换成“长周期、里程碑式”的分阶段评价方式。在评价指标的比例分配方面,需要提高“国家战略的实际贡献”和“高质量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的比例,重点评估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标准制定等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转化比例,以及技术成果在重点产业里大规模使用的效果。对于国家实验室,主要采取现场评估和数据分析的方式对承接项目、研究成果、人才培养等多方面进行全面且客观的评估[28],核心考核指标共有4项,包含战略目标完成情况、体系化能力建设情况、原始创新相关贡献和开放协同的实际效果.对于国家科研机构,全面推进国家科研院所的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可以从以下3个层面着手:在中央科技委员会层面,全面整合与规划各类科研院所考核与评价活动;在资源配置层面,紧密承接中央科技委员会的绩效评估结果;在聘用优选层面,给予优先倾斜[29]。对于高等院校,应当重新搭建学科评价体系,将“服务国家战略贡献度”的核心指标补充进去,例如学科团队参加国家实验室建设的情况、负责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数量、战略领域人才培养的质量、科技成果在西部开发、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中的实际应用成效等,建议把这些指标在学科评估中的权重定为15%~20%,同时在职称评审、人才项目有关事项里全面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对于科技领域创新型企业,要把“承担国家战略研发任务的情况”放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府科技项目申请等政策考核的关键指标之列,对积极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自主开放创新平台与应用场景的企业,在政府采购、税收优惠、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形成“国家战略推动企业创新、企业创新促进市场转化”的良性循环。

4.5 保障措施

尽快制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与协同促进法》,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改革提供法律上的支持。这部法律要根据国家长期发展和安全等方面的战略需求,明确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法律地位、主要功能、建设目标和协同机制的具体实现方式。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立场,把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作为根本目的,同时要考虑市场和科技创新的客观规律。这部法律应当着重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法律上的具体定义,以及4类主体各自的职责定位;中央与地方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过程中管理权限的划分;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之间协作的基本准则和操作规范;科技资源共享的责任要求与可免除责任的条件;知识产权的归属、收益分配以及促进成果转化的基本规则;工作成效的评价标准和失职追责的相关机制。培育勇于开拓创新、乐于齐心奋斗、具有家国情怀的创新精神,可以唤起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内在动力和核心竞争力。就组织架构而言,可于中央科技委员会下设一个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协同办公室,主要开展统一安排、协调以及监督测评等工作,协同办公室要有相当程度的权力和资源,主要职责是打破部门、地区、行业的障碍,做到全国科技力量的统筹部署。承担4个方面的相关职责:高层谋划和战略规划,依据国家重大战略的要求,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整体布局、重点领域、主要方向进行有序系统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资源统一谋划和合理发放,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研究、高水平创新人才等科技资源统一安排与高效利用,杜绝重复投入以及资源浪费;跨部门对接和任务部署,规划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力协调科技、教育、产业、国防等部门,围绕国家重大工作,形成工作联合力量;监督考查和调整,设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战略任务执行过程、资源配置效率、创新成果质量开展全流程的跟踪、监督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以及资源的配置,让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沿着正确方向高效发展。相关办公室要拥有3项关键权力:1)享有议事协调权,针对涉及多个部门、不同区域的重要协作工作,具备协调、裁决的权力,涉及的部门要依循执行;2)资源部署提议权,按照战略任务的实际形势,针对相关部门科技经费的分配给出提议,财政部门要采纳该建议,或给出不采纳的具体原因;3)监督评估权,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状况进行年度监测以及中期评估,评估结果要上报至中央科技委员会。

5 总结与启示

5.1 主要研究总结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需要解决4个主要创新主体之间的制度逻辑矛盾。国家实验室按照国家任务的逻辑运作,聚焦国家安全与战略技术的攻克,将满足国家重大需求、保障国家安全、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作为最高准则,其运行逻辑带有强烈的国家任务导向,核心目标是完成国家下达的攻关任务,资源分配、组织架构和评价标准都围绕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展开。国家科研机构同时处于行政、学术、市场与公益四种逻辑的交叉地带,要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维护自身的学术名声、赚取市场利润、提供公共服务这些事务之间艰难地找到平衡点,这些不同逻辑相互冲突的情况,在“十五五”时期会表现得更为突出。研究型大学遵循学科发展的基本规律,把探索学术真理、积累丰富知识、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作为自身责任,将学术自由、思想独立、观点争鸣作为内在需求,所以在确定研究方向、构建学术评价体系时,更看重长期性、基础性和前瞻性,通常需要较为宽松的学术环境以及稳定不间断的资金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遵循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把追求最大经济收益、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股东权益作为首要目标,其研发工作围绕市场需求、技术更新速度、商业化应用前景展开,效率优先、快速响应、成果转化是它们在市场竞争中追逐利益的固有属性,因此在挑选技术路线、决定研发投入时,会优先考虑短期收益和商业可操作性。这四者在价值取向、组织模式、评价标准上存在显著矛盾,容易造成创新资源分散、重复建设。通过搭建“制度逻辑-功能定位-协同机制”的分析框架,整理说明了4类参与主体的功能定位、制度逻辑特点,以及上述内容在“十五五”时期的发展变化趋势。同时结合收集到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数据,详细分析了战略层面、运行层面、评价层面协同困境的具体表现和形成的背后原因。研究结果表明,只有首先确立国家使命逻辑的统领地位,搭建同时兼顾刚性约束与柔性激励的“三维嵌套网络”,再搭配分领域、分区域、可落地执行的操作细则,才能够推动4类主体从简单的“物理叠加”状态转向深度的“化学融合”状态。只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通过顶层设计整合资源,破除条块分割的壁垒,完善以创新价值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才能推动四者深度协作,促进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5.2 理论贡献与实践启示

从理论层面来看,本研究对多重制度逻辑的研究视角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将该理念运用到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战略规划以及宏观运行机制之中。一方面,能够从制度角度解释不同类型逻辑主体之间的资源配置冲突及目标取向差异所导致的行为张力和内部矛盾;另一方面,也能揭示这种矛盾关系如何作用于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并最终反映在创新体系整体绩效水平及其协同效应上。其中,借助制度逻辑在战略制定、资源配置、转化应用等环节的相互作用关系梳理,揭示国家使命逻辑、混合制度逻辑、学科发展逻辑、市场竞争逻辑四者之间的互动均衡路径,并以此为依据提出解决当前创新体系“重投入轻产出”“重论文轻应用”现实问题的思路和建议,还为今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顶层规划设计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增强我国创新体系自愈能力和应变韧性奠定基础。本研究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拓展多重制度逻辑理论应用领域,把制度逻辑应用从“二元冲突”或“三元冲突”扩展到包含“公共服务逻辑”在内的“四重逻辑”,更能准确反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内部的复杂关系;其二,深化对新型举国体制微观运行规律的认识,厘清行政逻辑、学术逻辑、市场逻辑、混合逻辑四者之间的非均衡博弈规律,阐释政策效力逐层递减的制度原因;其三,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系统解决思路,在人才流动、知识产权、评价改革、区域协同等环节,提出具有实际参考价值的规则设计方案。

从实践层面来看,本研究基于对多重制度逻辑冲突与融合的系统研究,提出了“三维嵌套网络”和“融合型评价”2种解决方案。“三维嵌套网络”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形成由政府主导的战略规划层、市场导向的资源配置层以及社会参与的协同创新层3层构成的三维嵌套结构,将处于不同制度逻辑中的主体、资源及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统一领导力,同时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构建一个“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融合型评价”打破以往单一维度评价的局限,构建一套包含战略贡献度、市场价值量、社会影响力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近期成效与长远效应相统一的方法来全方位考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的效果,从而为“十五五”规划中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切实可行且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具体方案,使各项政策措施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和发展规律,并最终推动创新体系建设质量提升和国家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从实际应用的参考价值来看,相关政策的制定需要遵循分类施策的原则,不同性质的参与主体、不同方向的工作任务、不同地区的发展特点,都需要对应不同的制度设置,防止出现不加区分的统一化政策制定问题。制度的协同优化要做到硬性要求和软性引导共同推进,既要依靠法律规定、部门设置这类硬性要求破除不同制度之间的阻碍,也要借助文化共识形成、价值观念引导这类软性手段化解不同制度之间的逻辑矛盾。相关改革的推行要采用稳步推进的方式,针对人员双聘、专利共享池、评价体系改革这类容易引发争议的领域,适合先选取部分区域开展试点,总结试点过程中的有效经验,再逐步向更大范围推广的操作方式,以此减少改革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本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可用数据的获取存在一定难度,对于不同制度之间的逻辑矛盾没有足够的量化分析内容,后续可以通过发放大量问卷、开展深度访问的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来补充这部分内容的欠缺。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异情况分析还不够深入,之后可以通过多个案例的对比研究来完善相关内容。本研究提出的解决方法还需要经过实际应用的检验,之后可以通过政策模拟或者试点效果评估的方式来验证这些方法是否可以起到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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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新形势下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战略研究”(22XJY028)

陕西省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民生保障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健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政策机制研究”(2026HZ0885)

陕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面向高质量发展的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创新研究”(SYH2024023)

西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本科教改专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高校思政教育的实践路径研究—法商管理领域本科生思政教育创新实践”(XJYBZ2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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