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标准的支持,它们是促进数万亿美元商品跨国流动的桥梁。早期,标准化组织(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SO)在制定技术标准时,通常出于开放性、普适性和公益性的考虑,避免将涉及私人利益的专利技术纳入其中。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起,专利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从原本的分离逐渐走向融合,特别是在电子、信息通信等新兴技术领域,专利的商业价值越来越依赖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随着技术标准的复杂性和兼容性要求提高,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利用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将专利技术整合到标准中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通过加强复杂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获得技术垄断并从中获得垄断利润。SEP的竞争正逐渐成为未来技术、市场和专利领域的核心战场
[1]。领导标准制定、拥有标准话语权的企业将在整个行业中占据先发优势。在许可谈判中,拥有SEP的企业能够避免完全被动,通过交叉许可争取有利的许可费率。因此,高科技公司纷纷通过多种途径加入SSO,力求将自家专利纳入技术标准,以布局更多的SEP。目前,SEP已成为各国高科技公司提高国际竞争力、争夺国际市场垄断地位的重要资源,对推动各国信息产业发展和制造转型战略具有深远影响。
近年来,中国涉及SEP的司法诉讼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巨额诉讼费也屡创新高。2013年,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美国交互数字集团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标志着我国SEP领域诉讼纠纷的开始
[2]。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对高通公司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反垄断的最大一笔罚款
[3]。此外,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相互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因此,学术界和实践界从多个角度围绕SEP相关的不同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研究旨在通过系统性和全面性的文献检索,对SEP的研究进行综合评述,以识别SEP研究领域的热点。
1 数据收集
本研究在Web of Science(以下简称“WOS”)数据库和中国知网(以下简称“CNKI”)数据库中检索SEP相关论文。主要包括3个步骤。(1)在Web of Science数据库中,期刊的标题、摘要、作者关键词包含“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essential patent”“FRAND”等关键词,检索式为TS=(("essential patent*") or ("FRAND") or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期刊的标题、摘要、关键词包含“标准必要专利”“必要专利”“FRAND”等关键词,检索式为篇关摘=“标准必要专利” or “标准专利” or “必要专利” or “FRAND”。(2)时间限定为2014—2023年,文献类型限定为“article”“review”和“学术期刊”。(3)对检索到的论文进行人工筛选,删除明显与SEP不相关的论文,初步筛选后,剩余Web of Science数据库中的245篇论文和中国知网数据库中的852篇论文,共1097篇文献。检索时间为2024年4月。SEP相关论文年度发表的数量情况如
图1所示。
在WOS数据库中,与SEP相关的论文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在CNKI数据库中,与SEP相关论文的数量在2015年和2016年出现了第1个增长小高峰,较2014年有显著增加。这一增长可能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高通公司开出的巨额反垄断罚单有关。该事件可能引起了学者们对SEP问题更多的关注。SEP相关论文的数量在2019年达到顶峰,这一峰值可能与2019年前后5G技术标准的陆续发布有关,因为这些技术标准的推出加剧了SEP相关的纠纷和讨论。在Web of Science数据库和中国知网数据库中高发文量作者如
表1所示。
2 研究热点
本研究选取SEP相关文献作为研究对象,运用Citespace(6.2 R2版本)和VOSviewer(1.6.19版本)软件进行了文献计量分析和内容分析。VOSviewer运用动态可视化技术绘制知识图谱,能够将特定知识领域的演化路径、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直观地展现出来,实现集中或分类的可视化。这种方法既提供了研究的整体概况,也展现了特定时期的研究热点。通过分析研究态势和发展趋势,本研究旨在帮助研究人员把握该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从而为SEP领域的高质量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VOSviewer(1.6.19版本)软件能够基于文献知识单元绘制科学知识图谱。对于收集到的1097篇文献,本研究首先利用该软件的叙词表功能对文献中的关键词进行同义词合并,然后根据关键词的共现关系可视化分析SEP的研究热点,结果如
图2所示。
通过对论文关键词的聚类分析,可以清晰地识别出SEP相关论文的研究主题。SEP的研究领域涵盖了广泛的主题,在本研究中,将这些主题分为5个主要类别,包括FRAND原则、SEP的透明性、许可方式、许可费率的计算和许可谈判。
2.1 FRAND原则
研究热点1体现为
图2中的紫色部分,高频的关键词有FRAND。从
图2可以看出,FRAND是SEP领域最重要的研究主题。FRAND原则热点包括FRAND内涵和FRAND执法尺度。
2.1.1 FRAND内涵
许多SSO要求专利权人根据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的原则向标准实施者许可其SEP,这被称为FRAND承诺
[4]。但是,FRAND原则缺乏具体的内涵和操作指南,导致各方倾向于选择于己有力的FRAND解释。“公平”和“合理”主要涉及SEP许可费用的水平,而“无歧视”则意味着所有标准实施者应支付相同的SEP许可费用。但是,“无歧视”原则同样含糊不清,存在以下问题。(1)“无歧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通常,给予不同交易条件的被许可人不同的许可条件并不被视为“歧视”,但这需要SEP专利权人提供合理解释。(2)当存在众多标准实施者时,仅对部分专利侵权者提起诉讼,这是否构成“歧视”?(3)SEP专利权人在许可层级上的选择。如果SEP专利权人只向终端设备制造商发放许可,这是否构成“歧视”?(4)当SEP权利的继受者与原专利权人的许可条件不同时,这是否构成“歧视”?
[5]总的来说,FRAND原则是一个定性原则,“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这3个要素很难进行量化评估。制定行业标准对于技术的互操作性、兼容性和效率至关重要。但是,技术标准一经确立,因为SEP专利权人在许可条款上有更大的议价能力,非SEP专利权人不具备这样的议价能力导致出现非SEP专利权人使用SEP费率高的问题。FRAND原则的争议可能会扰乱全球技术产业和相应的贸易流动。并且,科技文献经常交替使用FRAND和RAND(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RAND),一些科研人员认为它们之间没有区别
[6]。
学术界对FRAND原则的主要解释包括以下几种观点:民事法律行为说、强制缔约说、要约说和要约邀请说
[7]。(1)民事法律行为说
[7]认为,FRAND原则是SEP持有者对自身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如果标准实施者接受FRAND条件获取许可,那么SEP持有者与技术标准实施者之间将产生法律效力,这属于《民法总则》第134条规定的单方法律行为。(2)强制缔约说
[8]指出,FRAND原则要求SEP持有者有义务以FRAND条件向技术标准实施者提供许可,这种义务类似于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企业所承担的强制缔约义务。(3)要约说
[9]认为,SEP持有者作出的FRAND承诺在合同法上构成要约。这是因为FRAND承诺内容明确,任何按照标准生产产品的人都可以实施SEP,因此这种承诺是一种授权要约,且在专利有效期内不能撤销。(4)要约邀请说
[7]则认为,SEP持有者作出的FRAND承诺不应被视为对不特定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的要约,也不构成权利人与潜在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合同或第三方受益合同。FRAND承诺只是SEP持有者向不特定第三人发出的、以FRAND条件许可其专利的要约邀请。
FRAND的精确定义对于学术讨论和在法庭上的实践都很重要。在FRAND承诺下,所有SEP使用者都受FRAND特许权使用费的约束。如果FRAND的界限不精确,标准实施者可能会故意选择不寻求许可,并在法庭上利用法律的不确定性。这严重损害了创新的动力。
2.1.2 FRAND执法尺度
FRAND不同的执行方法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10]。在法庭和行业实践中,许可条款都有争议。如果没有FRAND的精确定义,SEP持有者可以合理地要求其技术的增量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总额通常超过了技术标准的经济可行价值,从而违背了制定技术标准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期望SSO通过澄清专利政策来解决目前不断升级的基于FRAND原则的纠纷似乎并不现实。Yu等
[11]认为,从长远来看,国际公共治理可能更有效地服务于逐步解决代价高昂的FRAND争端的目标。在世界贸易的背景下,一个与标准贸易相关的多边竞争协议可能是相对可行的。与此同时,如果与其他现有和拟议的措施相结合并相互补充,这样的协议可能成为解决全球范围内昂贵且具有破坏性的FRAND纠纷的多因素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它有助于缓解目前不断升级的FRAND争端本身;另一方面,它可能会为正在努力克服各种体制挑战的多边贸易体制注入新的活力。
2.2 标准必要专利透明性
研究热点2体现为
图2中的红色和棕色部分。高频的关键词有技术标准、专利分析、信息通信技术、标准化组织和技术标准化。SEP的透明性热点包括SEP过度声明、SSO持中立、不介入原则和SEP识别。
2.2.1 标准必要专利过度声明
过度声明SEP的背后原因复杂,涉及未履行披露义务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担忧,对专利权利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多样化解读、对商业利益的追求等。在一些SSO,如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SEP的过度声明似乎是一个普遍问题,这引起了政策制定者和行业从业者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涉案专利是否为SEP是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时的一个重大挑战。由于立法层面并未明确SEP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SEP的披露范围与普通专利的披露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差异不大,通常仅限于专利号、专利申请号、权利人或申请人信息、专利名称等基本内容。然而,这些信息并不足以使法官判断涉案专利是否为SEP。在确定涉案专利是否为SEP时,法官不仅需要查阅包括技术标准的公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还需要将涉案专利与相关技术标准中描述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分析。这一过程既复杂又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这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工作面临较大难度,从而不必要地增加了司法裁判的压力
[12]。
以3GPP组织下的5G相关专利为例,多个专利分析机构的研究报告显示,业内普遍估计真正的SEP仅占所声明SEP总量的20%~30%。根据欧盟行业专家的研究,只有25%~40%的SEP对于标准的构建是必要的
[13]。美国知识产权咨询公司Fairfield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14]发布了一份名为《对声明为WCDMA标准必要专利(截至2008年12月)的评估》的研究报告,其结论显示,仅有约28%的专利实际上是真正的WCDMA标准必要专利。英国博安咨询集团
[15]的分析报告指出,在声明为3GPP标准必要专利中,仅有36%为真正的SEP。而日本网络创新研究所Cyber Creative Institute
[16]在2013年的报告中指出,在ETSI网站上声明的3GPP长期演进技术(long term evolution,LTE)和长期演进技术升级版(long term evolution-advanced,LTE-A)SEP中,仅有56%的已声明SEP是真正的SEP。北京墨丘科技有限公司
[17]在其《2023年全球5G SEP深度分析报告》中指出,真实SEP的数量和占比是确定费率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到目前为止,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一个普遍认可的SEP真实性评估方法,也没有任何机构的SEP真实性认定数据得到广泛接受。
2.2.2 标准化组织持中立、不介入原则
SSO不审核SEP的必要性,不保证SEP的有效性,不介入SEP法律纠纷。为了推动技术标准的广泛采纳,SSO通常会要求其成员在规定时间内披露SEP。这种披露的重要性是由专利持有者自行评估的,一般不需要SSO或第三方进行额外的验证。不同SSO针对技术标准开发人员和采用者的利益冲突提出了不同的政策。Fu等
[18]研究了计算标准的技术选择和技术开发人员的特许权使用费。该研究表明,技术开发人员的政策方向以及SSO选择发布的技术标准都可能导致SEP的过度声明。专利权人需要向SSO声明他们的SEP。以ETSI的声明为例,专利权人将SEP信息上传到ETSI,并签署包含FRAND条款的协议。但是,这些SEP不会被第三方验证,因此向SSO声明的SEP不一定真正“必要”
[19]。另一方面,SEP在专利池中的必要性通常由技术专家来验证。专利权人可能需要向专利池支付专家验证SEP的费用。将SEP纳入专利池是一个很好的显示其必要性的指标,虽然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偏见。但是,并不是所有已声明SEP都被列在专利池中,因为专利权人可能不通过专利池来授权它们
[20]。所以,在专利池外的一些专利可能是SEP。
2.2.3 SEP识别
识别真正的SEP在技术开发、商业谈判和法律决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技术开发过程中,这有助于科研人员了解技术进步和基于技术标准的产品需求的变化。在商业谈判中,评估对方SEP的真实性对于确定专利价值至关重要。在法律决策过程中,这为FRAND原则的特许权使用费计算提供了基础。Caviggioli等
[21]提出,一旦技术标准发布,被纳入这些标准的专利的引用数量将会显著上升。Caviggioli等
[21]还发现,SEP的后向非专利引用与其被声明为SEP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反,后向专利引文数量与专利被声明为SEP的可能性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Liu等
[22]提取了专利的内部特征(包括标题和摘要)和外部特征(包括技术特征、法律特征和经济特征),并探索了基于多任务学习的识别模型来识别高价值专利和SEP。Branchtendorf等
[23]提出了一种基于专利与标准语义相似度分析来确定专利必要性的方法。研究表明,专利与标准之间的语义相似度可以作为衡量它们技术相似度的指标,并且这是一个有价值的扩展。专利文本和标准文本都是技术性很强的文本,因此可以合理地进行相互比较。标准文档被专利审查员、专利律师和发明家广泛使用,突显了它们作为技术解决方案信息描述的重要性。一系列实证研究结果为这种方法的有效性提供了证据,特别是发现语义相似度是预测已声明SEP真正必要的强有力指标。此外,研究还证实了这一结果在不同算法方法测量语义相似度时的一致性。尽管专利与标准之间的技术相似度以及作为替代的语义相似度是标准必要性的必要条件,但它并不是充分条件。技术相似度本身并不足以保证专利的标准必要性。换句话说,如果一件专利与某项标准的技术相似度较低,那么该专利的技术解决方案很可能不是该标准的一部分。翟东升等
[24]从提取SEP语义特征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利用Bert-CNN网络模型结合上下文,对已知SEP的隐性全局语义特征和高维层次语义特征进行双重提取的方法。基于这些特征提取结果来识别潜在的SEP,并通过计算Bert向量的相似度来识别潜在的SEP可能对应的技术标准。
2.3 许可方式
研究热点3体现为
图2中的深蓝色和黄色部分。高频的关键词有反垄断法、强制许可、拒绝许可、专利池等。许可方式热点包括单独许可和专利池许可。
2.3.1 单独许可
SEP研究的目的是促进SEP许可,从而实现SEP持有者、SEP实施者以及相关人员的共赢。单独许可导致技术标准实施成本上升,这是因为每个专利都需要单独谈判和授权,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时间。目前,许可方式的选择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在价值链的上游,专利可以通过所谓的综合许可进行授权,这种方式允许那些将专利知识转化为实际产品的公司使用专利技术。相对地,在价值链的下游,尤其是对终端设备制造商的授权,采用的是分叉许可,这种许可方式将知识产权与其所代表的技术知识区分开来。在物联网领域,由于最终设备制造商数量众多、规模较小,且对通信技术的了解有限,因此,不同的许可方式可能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构成限制。Henkel
[25]的研究关注了物联网相关的LTE和Wi-Fi等通信标准的SEP许可方式。物联网设备制造商表示,侵权的风险、专利的有效性以及许可过程的不确定性都是有效许可的障碍,而大量的设备制造商、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面临的资源限制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在设备级别广泛实施SEP许可,可能会对物联网领域的创新和创业精神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决策者应当采取措施简化SEP许可过程,以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
2.3.2 专利池许可
专利池作为一种专利聚合机制,通过将不同专利持有者的专利集中起来,向专利池成员或外部实施者提供授权,这样做有助于提升效率和生产率,加强技术之间的互补性,减少交易成本,并加快专利许可的过程
[26]。随着互联网、通信等技术的进步,与技术标准相关的专利池也日益增多,如Avanci、Via Licensing Alliance和Sisvel。这些专利池的建立有助于简化专利授权流程,推动技术的广泛采用和标准的确立。专利池通常由多个SEP的持有者组成。当潜在的标准实施者希望采用某个技术标准时,他们可以与SEP专利池进行谈判,或者根据专利池公开的许可条款直接获得许可。专利池许可模式已成为处理大量SEP许可问题的最佳方式之一。Avanci专利池及其成员通过与国际汽车企业进行多轮全球谈判和司法较量,大多数国外主要汽车制造商已接受了车联网领域SEP的整车级许可。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有助于简化许可流程,降低交易成本。但是汽车的复杂性远超过手机,因此在“终端级”还是“组件级”许可的争论中,专利池的模式并不代表最终结论。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评估,以确定最合适的许可级别。
SEP专利池在对外许可时普遍遵循FRAND原则
[27]。然而,由于多家企业对同一技术标准贡献了不同数量的SEP,管理和协调专利池内部的许可关系变得尤为重要。SEP专利池通常会设立争端解决机制,以处理包括专利池内部的许可条件争议,以及专利池与外部技术标准实施者之间的侵权诉讼等争端。SEP专利池还可能采取诸如成员之间相互承诺不起诉,即相互保护承诺的措施,以保护成员的利益。随着SEP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传统的专利池管理方式和授权模式可能不再满足当前市场的需求。因此,SEP专利池已经出现了多种新的模式,如多个SEP持有者共同管理、第三方独立实体组织授权等。这些新模式旨在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确保SEP专利池的有效运作和SEP的合理许可。
2.4 许可费率的计算
研究热点4体现为
图2中的浅蓝色部分,高频的关键词有许可费、成本、专利侵权等。在司法实践中,计算合理的许可费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因案件、案由、当事人和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自下而上法曾经在特定情况下被采用,但目前,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协议法成为了主流的选择。许可费率问题在SEP领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一些经济学家主张,SEP的合理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基于专利的事前增量价值来确定
[28]。然而,也有经济学家认为,仅凭专利的事前增量价值并不足以作为确定合理特许权使用费的唯一标准。他们提出,特许权使用费应更类似于一种“赢家通吃”的竞赛奖金,这种费用应当反映获胜技术及其未成功的替代技术的研发成本
[29]。Neurohr
[30]赞同这一观点,并补充说,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应仅包括那些旨在提高效率的研发努力的成本,无论这些努力最终是否成功。事前增量价值的概念对于识别这些研发努力至关重要,它有助于确定哪些成果是动态有效的。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应能够激励出这种动态有效的研发水平,同时平衡创新者的成本与实施者或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样的专利使用费通常会高于技术的预先增量价值。在这种机制下,赢家的高额利润与输家的损失相抵消,研发活动产生的总净值中有相当一部分最终惠及实施者和消费者。Borgogno等
[31]探讨了是否应该强制SEP持有者向所有寻求许可的实施者,包括组件制造商,授予FRAND许可,或者是否应该允许SEP持有者自行决定在供应链的哪个层面授予许可。他们认为,没有可靠的经济和法律依据来支持任何一种许可方法的普遍适用。Hougaard等
[32]提出的研究框架旨在公平地分配使用费给专利权人,并合理设置补偿的大小,确保支付的大小和分布都以非歧视性的方式确定,从而确保类似公司得到公平的待遇。合理的许可费区间应当是在SEP专利权人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和标准实施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之间。这个区间为双方提供了一个谈判的空间,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许可费率。
2.4.1 自下而上法计算
自下而上法,也称为增量价值法,该理论认为SEP的价值应当是相对于最佳替代方案的增量价值。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激光动力诉广达计算机案
[33]中,法院指出许可费应当基于专利所覆盖的最小销售单元来计算,而不是基于整个产品的价值。随着通信领域专利变得越来越“密集”,同一技术标准下的专利可能被数十位专利权人持有。当这些SEP专利权人都向法院主张其专利的“增量价值”时,可能会导致专利使用费的叠加计算,从而增加了实施者的成本。因此,自下而上法在当前的SEP许可实践中已经不再受到青睐。
2.4.2 自上而下法计算
自上而下法是一种计算许可费率的方法,它从标准适用产品的整体市场价值出发,着眼于计算包含在标准中的所有SEP的整体许可费,然后根据各个专利的价值来分配不同的费率。专利权人的许可费通常由以下4个因素共同决定:“全球行业累积费率”“专利权人持有的SEP数量”“该标准的SEP总数”和“专利地区强度指数”。在2G、3G、4G技术标准中,全球行业累积费率的概念已经得到确立。例如,在TCL诉爱立信案
[34]中,确认的全球行业累积费率为6%~10%;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
[35]中,确认的全球行业累积费率为7%。然而,在5G领域,产业界尚未就全球行业累积费率达成共识。Lawrance等
[36]在研究中讨论了2个使用自上而下法来计算许可费率的SEP诉讼案件:TCL诉爱立信案和无线星球诉华为案。这2个案件都采用了自上而下的方法来确定许可费率。自上而下法的计算难点在于如何合理确定SEP的总数。在三星诉苹果案
[37]中,法院引用了同一份专家报告来阐明标准必要专利族数。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双方提出了各自的计算方法,法院则采取折衷方式,选取了800件SEP来进行计算。
自上而下法为SEP专利权人的收益设定了上限,不同SEP专利权人的许可费综合收益上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自下而上法中许可费堆叠的问题。然而,SEP专利权人对于这种方法得到的许可费率太低表示质疑,因此他们开始探索可比协议法等其他计算方法。
2.4.3 可比协议法计算
可比协议法是一种通过分析历史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费,来确定涉案专利的合理许可费的方法。这种方法依赖于找到与涉案专利在性质、市场影响和技术领域等方面相似的许可协议作为参考。由于SEP持有者通常掌握着相关的许可信息,他们倾向于提供对自己最有利的许可协议,以此来提高赔偿预期。相反,标准实施者通常会提供通过公开途径可以获取的协议,这些协议可能并不完全反映市场状况。可比协议法在应用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专利的属性、许可方式、标准实施者的市场地位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朗讯诉捷威案
[38]等代表性案件,找到与涉案专利完全匹配的“完美”许可协议是非常困难的。可比协议法的优点在于它更加尊重市场规则和现有的商业实践。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1)商业保密:由于许可协议通常受到商业保密协议的保护,协议双方往往不会公开具体内容,这限制了可比协议法的适用性。(2)选择和解:在许多情况下,双方可能会选择和解而不是公开争议,这意味着一些潜在的可比协议可能永远不会被披露。
2.5 许可谈判
研究热点5体现为
图2中的绿色和橙色部分,高频的关键词有禁诉令、专利劫持、专利反劫持、国际礼让等。许可谈判热点包括专利劫持和反劫持和禁诉令。
2.5.1 专利劫持和反劫持
技术标准与垄断、反垄断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企业将私有专利技术整合到技术标准中,一方面推动了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则通过扩大许可范围和增加专利许可费收入来获益。高科技公司推动专利标准化,旨在通过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SEP权利人可能会利用其垄断地位,采取拖延策略,迫使标准实施者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这种现象被称为“专利劫持”。此外,他们也可能利用不合理的专利组合或薄弱专利索取过高的许可费用。在SEP密集的数字技术领域,经常出现“专利劫持”和“专利许可费叠加”的问题。中国企业也经常面临来自所谓的“专利流氓”公司的诉讼风险,这些公司专门通过专利诉讼来索取高额的许可费用。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无线星球被指控为一家“专利流氓”公司。与此同时,标准实施者也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采取拖延策略,使得SEP权利人不得不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这被称为“专利反劫持”。或者,标准实施者在进行许可谈判前就已经使用SEP并从中获利。这2种极端行为都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法院应当适度采取禁令救济措施,以平衡SEP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确保技术标准的公平合理应用。
王伟
[39]提出,法院应当发展一套高效的FRAND合同解释理论,用以遏制那些拥有零散专利的所有者在事后采取的机会性“劫持”行为。他认为,明确FRAND承诺产生的对第三方有利的合同法律后果,并引入专利权人违约和第三方受益权利消灭的机制,将有效地补偿由于专利排他权减弱所导致的高交易成本。这将促使谈判双方从目前仅仅是诚信地参与谈判,转变为实质性地达成许可合同,从而恢复标准实施的时间效益。黄武双等
[40]认为,要解决“劫持”和“反劫持”的问题,关键之一是明确SEP许可谈判的适当流程,并界定其与禁令之间的关系。FRAND机制要求交易双方遵循诚信原则,专利法应将禁令作为一种杠杆,对未能进行适当谈判的一方作出不利的判断,以此促进和维护许可谈判的进行。
2.5.2 禁诉令
根据许多国家的现行法律体系,SEP案件的裁决可能具有国际影响力。不同国家法院的裁判标准存在差异,当事人对于不同国家法院的信任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双方可能不会对裁决结果达成一致。在某些情况下,认为裁决对自己有利的一方可能会请求法院颁发禁诉令。例如:2017年,英国法院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颁发了禁诉令;2018年,深圳中院对三星颁发了停止侵犯华为公司SEP的禁令;到了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发布了禁诉令,这是我国法院首次颁发此类禁诉令,标志着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发展。
在SEP案件中,禁诉令的主要作用并不是直接解决SEP侵权问题,而是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其他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李宗辉
[41]建议,在决定是否签发禁诉令时,可以参考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确立的SEP许可谈判框架,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表现出善意、是否遵守诚信原则等因素。然而,崔国斌
[42]指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时甚至可能导致申请人败诉。因此,他建议在签发禁诉令时,不应将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院考量的因素。同时,崔国斌
[42]指出,中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国际重叠诉讼,以遵循国际礼让原则。只有在国际重叠诉讼损害中国的公共政策和利益,或者过度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应考虑签发禁诉令。宁立志等
[43]也持有类似观点,认为中国不应建立攻击性的禁诉令制度,而应建立防御性的禁诉令制度,以保护中国的司法主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Citespace(6.2 R2版本)软件进行Brust Terms算法分析,得到排名前10的具有高强度变化的关键词,结果如
图3所示。
2015—2017年,“专利池”“技术标准”“许可费”和“默示许可”成为了SEP领域研究的热点。2020年,随着5G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通信成为了SEP领域的新研究前沿。2021年,“禁诉令”和“国际礼让”概念又成为了SEP领域研究的前沿,而在先前的分析中,这些概念已经被识别为SEP领域的研究热点。
3 研究结论与建议
3.1 研究结论
在技术快速进步的当代,SEP已经成为国家、产业和企业竞争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SEP的研究热点由其固有的属性和特征所决定,本研究通过检索2014—2023年国内外关于SEP的研究文献,并采用知识图谱可视化技术分析了当前的研究热点,识别出以下5个关键研究热点。1)FRAND原则的不明确性:由于FRAND原则缺乏清晰的定义和操作指南,不同主体对其理解存在分歧,导致了许可纠纷和诉讼的增加。2)SEP透明性问题:SEP的过度声明现象普遍存在,加之SSO不参与SEP的法律纠纷,这增加了识别SEP的难度。3)许可方式的选择:单独许可和专利池许可是SEP许可的2种主要形式,它们各有优缺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4)许可费率的计算:自下而上法、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协议法是确定SEP许可费率的几种方法,它们之间存在争议和冲突。5)许可谈判的争议:专利劫持、反劫持和禁诉令等问题是SEP许可谈判中常见的争议点,这需要通过完善规则和机制来解决。
这些基于客观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与当前该领域理论和实务研究的现状相吻合,并能为未来的研究提供科学合理的预测和指导。
3.2 研究建议
SEP研究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领域,它需要学术界、产业界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第一,增强中国在技术标准竞争中的跨部门协作效率。一方面,需促进中国反垄断机构加强对专利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遏制“专利劫持”“专利反劫持”以及“专利丛林”等问题的出现。尽管专利非实施实体的某些活动可能破坏市场秩序,但可以通过完善专利法和竞争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其负面影响,同时发挥其在促进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不仅认识到SEP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也要警惕其潜在的垄断风险。另一方面,应促进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SEP透明度进行审查,建立健全SEP的必要性及真实性审查机制。这样,可以确保SEP的合理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技术标准的健康发展。
第二,完善中国在国际层面的SEP治理体系。一方面,持续跟踪国际SEP治理规则的最新动态,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秉持多边主义原则,旨在提高中国制度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协调,解决全球SEP纠纷,在国际立法方面起到标杆和引领作用。另一方面,鼓励中国企业参与国际SSO规则的制定,推动形成符合中国技术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的SEP治理规则和程序,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SSO中的话语权。
第三,建立国际第三方调解机构。这一机构将起到双重作用:一方面,辅助SEP持有者与标准实施者就许可模式和费用率达成一致,考虑专利政策的内涵、实施者的实际需求以及行业内的交易惯例,推动双方以诚意进行谈判,确保FRAND原则的实施;另一方面,该机构的设立有助于提高技术效率,增强技术互补性,降低交易成本,加快专利许可流程,减少SEP纠纷案件的高额诉讼费用,维护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面对国际技术标准竞争格局和国家战略博弈环境的演变,中国应加强政府在技术标准竞争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参与构建技术贸易市场的规则和秩序。支持中国企业逐步掌握全球技术标准定价的主导权,主动争取在未来的产业发展中占据战略优势。通过这些举措,中国将更好地适应和引领全球技术标准的发展,为国家的长期繁荣和全球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